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寻衅滋事案被告人经辩护被取保候审
2014-07-31 08:24:45 来源:龚思永
【案情】
2013年12月10日凌晨,徐某与女朋友在德清一酒吧消费,结账出来后在酒吧门口等待朋友。此时,几个青年醉醺醺地相互搀扶也从酒吧走出来,发现徐某及其女朋友站在门口。几个人互相怂恿走上前,对徐某女朋友动手动脚,并进行言语挑逗。徐某反抗后被踢了几脚。于是徐某立即打电话叫人来帮忙,不一会,徐某的朋友杨某及其他几人打的到达酒吧,下车后两伙人立即纠打在一起。互殴中,有人受到了轻微伤。当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杨某予以刑事拘留。
【律师介入】
其家属找到龚思永律师为杨某辩护。接受委托后,龚思永律师立即到侦查机关了解了案件基本情况,办理委托手续后,到看守所会见杨某。根据从公安机关了解的情况及杨某本人的供述,龚律师认为杨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,决定第一步首先为杨某申请取保候审,以避免被逮捕。
【律师意见】
龚思永律师先到公安机关处向办案人员发表了相关辩护意见,表达了取保候审的要求;后撰写了《取保候审申请书》、《侦查阶段法律意见书》等书面材料,并提交给办案机关。主要辩护观点如下:
1、杨某系未成年人,应慎用逮捕措施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十七条规定: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,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九条及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》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: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严格限制和尽量减少使用逮捕措施。
2、杨某主观恶性较小,本案系临时起意型犯罪,非有预谋有组织的犯罪。
3、杨某犯罪情节轻微,社会危害性较小。被害人所受伤害较轻;事件发生于凌晨,对社会秩序的影响较小,故本案的社会危害性也较小。
4、杨某一贯表现良好,之前从未有过违法犯罪纪录,系初犯、偶犯。
5、事发后杨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认罪态度较好,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。
【结果】
公安机关详细听取了龚思永律师的法律意见,2014年1月5日,公安机关对杨某决定采取取保候审。至此,律师侦查阶段的辩护目标达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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